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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速递|五个维度看懂困境儿童福利可及性的三道关口
发表于2026-08-13

2.png图一:标题封面图


编者荐语


困境儿童福利是否“可及”,不能只看政策有没有、资源投了多少。论文指出,从福利形成到真正被儿童和家庭获得,中间还要经过提供、传递和获得多个环节。供给主体不足或协同不畅、距离和时间成本过高、信息难以获得、资格限制、家庭无力付费,以及服务与实际需求不匹配,都可能让“已有福利”停在制度或资源层面。


本篇论文作者将卫生服务领域的可及性分析引入困境儿童福利,围绕可用性、可达性、可负担性、可接受性和可适应性,把福利需求、递送过程和制度建设连成一条分析链。这一视角把问题从“是否提供”推进到“谁能获得、怎样获得、获得后是否适合”。它也提醒我们,困境儿童并不是需求相同的单一群体,基本生活、医疗健康、教育与社会支持之间,既有共同保障,也有个体差异。




学术名片

中文题名:

困境儿童福利可及性:内涵界定与制度构建


摘要:

儿童福利提供状况和儿童权益保障程度是国家政治文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在我国重视儿童发展总体政策背景下,制定合适的儿童福利模式和儿童福利政策,不但关乎包括儿童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等社会福利制度建设进程,更关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着眼于提升困境儿童福利的可及性,在困境儿童福利需求与可及性阐释基础上,从可用性、可达性、可负担性、可接受性、可适应性等方面分析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传递机制,并从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合作救助机制、构建社区“嵌入式”福利提供机制、提升福利意识等角度提出困境儿童的福利可及性制度构建路径。


作者:

金红磊


文献来源:

金红磊.困境儿童福利可及性:内涵界定与制度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 2021(1):227-234.



一、问题提出及研究背景


儿童福利提供得如何、儿童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观察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方面。困境儿童在生活、健康、教育和社会支持等方面可能需要更多帮助。近年来,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价值导向逐渐从“补缺型”转向“适度普惠型”


这一变化体现在一系列政策安排中。2013年,民政部启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2014年进一步提出“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施保”;2015年,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开始关注救助递送的“最后一公里”。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民政部等10部门进一步提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论文援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指出,我国14岁以下儿童共有2.2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6.6%,困境儿童数量近百万。《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孤儿23.3万人,其中集中养育孤儿6.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16.9万人。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困境儿童的福利需求日益多样。财政投入和配套措施与这些需求之间仍可能存在差距,在贫困、偏远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尤为明显。建立提升困境儿童社会支持体系,不但关乎儿童福利制度,更关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内研究已经讨论困境儿童的保护、需求与制度供给,也关注政府、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角色分工。国外研究更多建立在较为完整的儿童福利体系之上,侧重评价既有制度,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如何在合作中兼顾效率和公平。


在作者看来,已有研究仍需进一步关注儿童福利的可及性,以及困境儿童的权益保障、心理状态、社会支持和社会适应。由此,论文把问题进一步聚焦到福利递送:已经形成的政策和资源,怎样才能转化为困境儿童实际能够获得的服务?



二、困境儿童福利需求与可及性阐释


讨论福利是否可及,首先需要说明论文所说的“困境儿童”包括哪些人。


国际儿童福利组织将困境儿童界定为因各种情况而需要获得特殊帮助的儿童。按照论文援引的民政部分类,儿童被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和普通儿童。


其中,困境儿童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则包括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被强制戒毒、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以及生活在贫困家庭中的儿童。


在此基础上,作者采用了一个范围更广的工作定义:困境儿童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在成长过程中因为自身或家庭原因,处于生理性困境、社会性困境或多重困境,却无法及时获得福利服务的儿童。


这里的“困境儿童福利”,是指为这一群体提供的、旨在促进其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的各种福利措施与服务。论文把相关需求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需要获得足够的食物和均衡营养,也需要安全、稳定并且有尊严的居住场所。基本生活保障应当贯穿儿童的不同发展阶段。


第二,健康和医疗保障。这既包括基础性预防保健、医护人员护理、营养改善和传染病预防,也包括必要的医疗援助,以及适合儿童特点的专业设备、物品和服务。论文还提出,药物不仅要充足,还应当能够获得、可以负担、愿意接受并具有相应质量。


第三,受教育权。论文提出,应通过就学资助、教育帮扶和财政投入保障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接收困境儿童,并结合其学习和生活特点设置相应内容,以推动教育融入。


第四,社会保护和支持体系。这一体系涉及财政投入、资金来源、参与主体和管理方式。论文主张建立更加多元的筹资和支持机制,并通过法律及其配套制度,覆盖儿童健康、教育、安全和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作者同时指出,我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是从“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过程中的过渡阶段。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福利水平存在差异,困境儿童的需求也具有多样性和个体差异。因此,儿童福利既要保障基本生活,也要回应多层次需求;既要考虑地方实际承受能力,也要通过政府补贴、社会组织参与和社区公共服务调动更多支持力量。


在明确福利需求后,论文引入“可及性”。这一概念较多用于卫生服务研究,用来分析服务系统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否匹配。它关注服务是否存在,也关注需求者能否方便、及时、实际获得自己能够负担并愿意接受的服务。


综合相关定义,作者将困境儿童社会福利可及性概括为现有儿童福利资源供给与困境儿童需求之间的匹配程度。判断一项福利是否可及,要看资源有没有提供、儿童能否便捷地获得、家庭是否承担得起,以及相关服务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三、困境儿童福利可及性体系构建

及现况分析


前文说明了困境儿童的福利需求。接下来要回答的是,福利资源形成以后,还可能在哪些环节受阻?


本篇论文作者从两个角度展开分析:一是福利是否可用、可达、可负担、可接受和可适应;二是福利从形成到发挥作用,要经过提供、传递和获得三个阶段。


(一)困境儿童福利可及性指标

1.png

(二)不同福利提供阶段的可及性现状


福利从形成到发挥作用,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首先由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生成和提供,其次通过相应渠道传递,最后由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获得。论文据此分析三个阶段中的可及性问题。


1. 福利提供阶段


福利提供阶段关注政府等主体如何形成并提供困境儿童福利。论文主要用可用性和可负担性两个维度衡量这一阶段。


可用性首先取决于供给主体的数量。除了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和社区的参与程度及协同程度,也会影响福利供给。论文指出,面向困境儿童的市场主体可能不提供相应服务,也可能因收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而难以发挥作用。部分社会组织则受到经费限制,服务缺少持续性和延续性。


供给主体的资质同样重要。论文认为,一些社会组织在人员能力、资金使用和日常监管方面存在不足,这会影响福利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不同主体之间如果缺少配合,也可能造成部门职能分割、服务碎片化、重复投入或供给不精准。


福利资源总量既包括资金,也包括服务设施和专门场所。教育补贴、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慈善捐赠属于资金资源。


福利院、孤儿院、儿童医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和特殊学校等则属于服务设施。判断这些资源是否可用,既要看数量,也要看质量和内容是否符合实际需求


可负担性在这一阶段主要考察不同供给主体能够承担哪些福利任务。困境儿童的需求涉及生活、医疗、教育等多个方面,单一主体通常难以提供全部资源。论文主张根据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的性质和能力分配责任,并由政府在福利供给中发挥主导作用。


2. 福利传递阶段


福利已经形成,还要经过具体的传递过程。论文主要从地理和时间两个方面考察这一阶段。


地理距离越近、交通条件越便利,儿童及其家庭通常越容易获得服务。论文因此提出,应合理规划福利资源布局,改善公共交通条件,缩短福利资源与服务对象之间的距离。


时间同样会影响可及性。福利递送时间越短,儿童及其家庭越有可能及时得到所需服务。这要求对递送流程和服务人员作出合理安排,并减少部门之间因协调不足造成的延误。


作者指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递送机制仍可能缺乏稳定的制度安排。社区本可承担信息协调、场地和物资支持等功能,但过度行政化可能压缩其服务能力和服务空间。基层治理结构分散、部门协调不畅,也会影响福利递送效率。


论文据此提出建立多元化递送网络。政府部门构成正式网络,社会组织、社区和志愿者等构成非正式网络。两类网络之间加强沟通和协作,才能改善福利资源的传递。


3. 福利获得阶段


福利进入获得阶段后,关注点转向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服务已经存在并送到附近,并不意味着每个有需要的儿童都能顺利获得。


第一道障碍是信息。论文指出,部分困境儿童家庭可能不熟悉相关福利政策,也不清楚应向哪个部门或社会组织申请救助。缺少信息会减少其获得福利的机会。


第二道障碍是资格限制。分类保障有助于识别不同类型的困境儿童,但儿童所处的困境具有多样性。一些儿童虽然确实面临困难,却可能因为不属于既定分类而无法进入正式保障范围。


第三道障碍是费用。部分福利需要家庭承担一定费用,而一些困境儿童家庭难以支付。服务虽然存在,如果家庭无力负担,仍无法转化为实际获得的福利。


论文还关注服务获得后的满意度。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对生活、教育、医疗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评价,可以为福利服务提供反馈。文中认为,儿童福利工作往往更关注服务是否送达,对满意度的测量相对不足。定期了解服务对象的感受,可以发现哪些福利项目仍需调整。



四、困境儿童福利可及性的制度构建路径


社会福利从国家政策落实到具体服务对象,需要经过地方政策制定、部门工作安排、资源分配、服务平台建设和福利传递等多个环节。结合前文对提供、传递和获得三个阶段的分析,论文从政府责任、多方合作、社区递送和福利获得四个方面提出制度构建路径。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提升福利供给数量和质量


论文首先提出,应倡导“儿童友好”和“以儿童为中心”的福利理念,从儿童的权利和需要出发,重视儿童作为福利服务对象的主体性。困境儿童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政府应承担相应的立法责任和财政责任,做好福利政策的整体设计。


在法律制度方面,论文建议规范困境儿童福利供给,推进困境儿童救助相关立法,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相关规定。


明确政府责任,还包括加强对地方落实情况的监督。论文提出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督导制度,对地方政府执行困境儿童福利政策的情况进行定期指导和巡查,减少政策形成后因落实不足而产生的可及性差距。


在资金方面,作者主张建立面向困境儿童的家庭补贴制度,提高社会救助和专项补贴水平,加大财政投入和转移支付力度。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儿童福利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应给予更多支持。同时,可以通过社会福利彩票、慈善募捐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


(二)强化合作救助机制,优化救助服务供给


困境儿童的需求涉及生活、医疗、教育和社会支持等多个方面,仅靠单一主体很难提供全部服务。论文因此提出,在政府之外,还应发挥市场、社会组织和基层社区等主体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福利供给体系。


作者认为,政府救助具有统一化、制度化的特点,主要承担制度建设、立法、监管和评估责任。社会组织则更适合根据不同儿童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精细化服务。两者需要明确分工、整合资源。


多方参与并不必然形成有效合作。如果信息分散、职责不清,可能出现重复救助,也可能留下无人负责的服务空缺。论文建议通过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整合困境儿童救助资源,并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评估等环节建立完整的合作机制。


在项目决策中,作者提出考虑政府、受助群体、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相关方的利益,通过协商、求证、听证和决策机制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减少重复救助。


论文还提出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厘清不同救助部门的职责,减少横向合作中的隔阂。在服务形式上,可以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将线上和线下儿童福利服务结合起来。


(三)发挥社区作用,打通福利递送“最后一公里”


社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也是连接政府、社会组织与困境儿童家庭的平台。论文认为,社区可以缩短福利服务与家庭之间的地理距离,在福利传递阶段发挥作用。


社区支持既可以是直接的物质和服务帮助,也可以通过社区建设,为困境儿童家庭提供就业机会、住房保障或精神支持。政府、社区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共同利用社区资源,形成面向困境儿童的支持体系。


论文提出,通过网格化管理建立社区“嵌入式”儿童福利提供机制,设置困境儿童公共服务平台,并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社区、小组和个案等社会工作方法,可以用于提供生活保障、医疗康复、心理疏导和发展支持。


社区作用能否充分发挥,还取决于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论文建议开发困境儿童救助岗位,加强对现有服务人员的培训,培养医疗康复、心理咨询和儿童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并建立相应的人才评价制度。


(四)提升需求者福利意识,实现福利获得可及性


论文最后关注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实际获得福利的过程。作者提出,应加强福利政策宣传,帮助家庭了解可以获得哪些福利、应当向哪里申请,并增强主动求助意识。这不只是要求儿童或家庭主动了解政策,相关建议还涉及改善政策信息传递、降低费用负担、加强动态识别和建立服务反馈机制。


在信息方面,论文建议通过社区宣传、普法和专业培训,帮助家庭了解福利政策,同时增强家长的监护能力。还应建立儿童信息系统和案例报告系统,使福利资源和服务能够更准确地传递给有需要的儿童。


在经济负担方面,作者提出增加专项补贴,为因疾病面临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进一步救助,避免儿童因为家庭无力承担费用而无法获得福利。


在资格识别方面,论文主张按照地域、类别、层次和标准实行分类保障,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精准救助。县、乡镇和村级可以建立救助资源库,对困境儿童及其需求进行动态管理,减少遗漏。


作者还提出利用数据对需求进行分类,建立分级救助中心和困境儿童需求数据库,为福利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福利是否送达,也不能只由提供者判断。针对困境儿童获得福利后的满意度缺少调查这一问题,论文建议由政府部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组织,通过问卷和访谈等方式定期了解服务对象的感受,并据此调整满意度较低的福利项目。


供稿丨张唯一

校对丨于小斐

排版丨谭芷琦

初审丨陈敏捷

复审丨冯秀成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无障碍世界观点。本文仅作学术交流与文献推介使用;原文版权归作者及原刊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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