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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任“塌房”背后:农村女性为何“没有地”?
发表于2026-08-31

近期,在综艺节目《姐姐当家》中,脱口秀演员“房主任”因农村土地问题引发争议。


起因是,房主任已经离婚,但户口仍留在前夫家。为了拿回此前村里的承包地,她需要回到山东老家办理相关手续。可是手续未能顺利办下来,于是她在节目中责难工作人员。


可这场争议,假如我们把目光从“房主任对不对”上移开,会发现这背后,还藏着一个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当农村女性经历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她们原本应有的土地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房主任遇到的困境,并不一定只是个例。长期以来,一些农村女性会因为出嫁、离婚、丧偶等婚姻关系的变化,面临土地、宅基地、征地补偿等权益难以落实的情况(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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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农村女性与土地

图注:长期以来,一些农村女性可能因婚姻关系变化,面临土地及相关集体权益难以落实的困境。


而在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不得因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也让2025年成为观察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的一个重要节点。


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平等权益,为什么现实中一些女性仍然很难真正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


这种困境背后,真的只是“重男轻女”或者“传统观念”这么简单吗?而这部新法的出台,又究竟改变了什么?


本期内容,我们就从这些问题出发,回看农村女性争取土地权益的漫长过程,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又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哪些新的可能。



01

“两头空”:

农村女性为何更容易失去土地?


说起农村女性为什么容易失去土地,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可能是“重男轻女”。


一些传统观念中,女儿结婚后就成了“嫁出去的人”,土地和集体收益似乎应该留给家里的男性(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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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出嫁的女儿”

图注:在传统观念中,“嫁出去的女儿”等于“外人”。有时候她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她们的女性身份被排除在家庭之外。


这样的观念确实会影响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但如果只把问题归结为“重男轻女”,其实还不够。


因为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女性本身并不会因为她是女性,就天然失去土地权益。


一个更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权益长期以来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实现。简单来说,就是“按人认定,以户实现”。


也就是说,女性作为家庭成员,本来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土地权益。但这些权益往往与整个家庭的承包关系联系在一起。


但问题恰恰容易出现在这里。


当一个女性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她原来的家庭关系发生变化时,她原本拥有的土地权益应该跟着她走到哪里?


比如,一名女性原本属于A村,结婚后迁往丈夫所在的B村。A村可能认为:“她已经嫁出去了,不再是我们村的人。”


但B村又可能认为:“她刚嫁过来,并不是原来的集体成员。”于是,她就可能遇到一种非常尴尬的情况:


娘家的土地没了,夫家的土地又没有。这就是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中经常被提到的“两头空”。而这种困境并不只发生在结婚时。


一名女性如果离婚,再把户口迁回娘家,同样可能面临类似的问题:娘家村认为她当年已经“嫁出去”,原来的土地已经重新分配;夫家村又可能因为她已经离婚、户口迁出等原因,不再承认她原来的权益。


于是,一个看似只是家庭关系变化的问题,最后却可能变成一个土地权益归属的问题


这也意味着,农村女性失去土地,并不总是因为某一个人明确地说“女人不能分土地”。


更复杂的地方在于,当婚姻改变了她的家庭和身份,她原本拥有的权益,也可能在不同村庄的规则之间被“卡住”。


而一旦她想把这份权益要回来,问题就会进一步变成:她到底是不是这个村的集体成员?谁有权认定她的身份?


这也正是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最难解决的地方。


02

我的权利,为什么要让别人来表决?


前面我们提到,农村女性之所以容易陷入“两头空”,与农村土地权益和集体成员身份之间的关系有关。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法律明明规定了男女平等,为什么女性想要把自己的土地权益要回来,还是这么难?


事实上,我国关于农村女性土地权益的规定并不少。


《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项权益。


但真正困难的是,当一个女性站在村委会面前,说“这块地应该有我的一份”时,首先需要面对的,是一个更具体的问题:


她到底是不是这个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就涉及农村土地制度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环节——村民自治


在农村土地分配、征地补偿、宅基地安排和集体收益分配等事务中,村集体拥有重要的决策空间。


问题在于,村庄内部形成的规则,并不总是与法律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完全一致。


相关案例中,就曾出现过“外嫁女不予安置”、以“儿子”为单位进行征地拆迁安置等做法;还有村庄在宅基地分配时,只将男性村民计入分配份额。


于是,一场土地权益纠纷,很容易变成一个更复杂的问题:谁来认定一个人是不是“本村人”?


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并没有完全统一、明确的标准,村民自治又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就可能让女性陷入一种尴尬的处境:法律告诉她,她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当她真正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时,首先面对的却是村民对于“谁是本村人”的判断。


更麻烦的是,即使女性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不意味着问题就一定能够顺利解决。比如,内蒙古巴彦淖尔的杨志军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


1982年,她作为本村成员分到了2.2亩承包地。结婚、生女后,一家人仍生活在村里,但1985年,村里以“外嫁女及子女土地一律收回”为由,将她和女儿的土地收回。


此后近40年里,她从村委会、乡镇、妇联一路维权到法院,一审、二审、再审都走过了。后来,法院要求政府协调,政府又要求乡镇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是否恢复她们的权益。然而,会议开了好几次,都没有通过(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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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关于“外嫁女”土地分配的判决书

图注:女性关于土地分配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杨志军后来问出了一句话:“这分明是我自己的权利,为什么要别人来表决?”


这句话点出了很多农村女性维权最核心的困境:


法律赋予她们平等的权利,但当权利真正落到村庄时,却可能变成一场由多数人决定少数人命运的投票。


而在这个过程中,女性本身的声音往往又比较弱。


目前农村女性在村“两委”、党员和村民代表中的比例相对较低。这意味着,当村庄讨论土地分配、成员身份认定、征地补偿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时,女性可能缺少足够的参与、表达和监督机会。


所以,农村女性面对的并不只是一个“有没有土地”的问题。她们真正面对的是:当村庄的规则与法律赋予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她有没有一条真正走得通的路,把自己的权利要回来?


2025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问题的一次回应。它试图进一步明确:谁是集体成员、成员享有什么权利,以及当村庄内部的规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哪些底线不能被突破。


那么,这部新法究竟改变了什么?


03

这一次,

法律能管住“村里的规矩”吗?


前面我们看到,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难以落实,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法律规定的权利进入村庄之后,还要经过成员身份认定、村集体决策等环节。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是在这些过去容易模糊的地方,进一步划出了法律边界(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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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图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等合法权益,为保障农村女性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第一,结婚、离婚,不应该让女性自动失去原有权益。


新法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不得因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侵害妇女权益。


这实际上回应了前面提到的“两头空”


比如,一名女性结婚后,如果没有在夫家取得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她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仅仅因为她“嫁出去了”,就取消她原有的成员身份;同样,离婚、丧偶也不能成为她自动失去成员身份的理由。


换句话说:婚姻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家庭关系,却不能简单地把她原本拥有的集体权益一起“带走”。


第二,“你是不是本村人”,不能只靠一句“村里都这么认为”。


前面杨志军的经历之所以令人唏嘘,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她明明认为自己拥有相应的权益,却不得不反复证明自己“属于这里”。


新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成员名册等作出了规定,也明确成员依法享有参与集体重大事项决策、监督集体收益分配和使用等权利。


这说明,集体成员身份不再只是一个模糊的“村里人”概念,而需要有更加明确的制度依据。


当一个女性依法属于这个集体,她所拥有的权益,就不应该因为“村里一直都是这么分的”,或者因为多数人的意见,而被轻易排除在外。


但法律出台,并不意味着问题就自动消失。


法律能够划定底线,但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村庄,还需要具体的成员身份认定、成员名册管理、村规民约调整,以及更加流畅的法律援助渠道。


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意义,并不只是告诉农村女性“你有权利”,更重要的是,它开始尝试让这些权利有更加明确的制度依据和实现路径。


但从法律写进条文,到女性真正能够拿回自己的土地,中间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法律是起点,而不是终点


从房主任的综艺节目出发,我们回看农村女性与土地权益的抗争故事,不难发现,权益的争取,远比法律中的一句“男女平等”要复杂得多。


她们不仅要面对农村土地长期以家庭为核心的分配方式,以及婚姻变化可能带来的权益流失,还要面对村集体对于“谁是本村人”的身份认定,以及长期存在的性别观念。


而房主任的故事,也只是我们理解这一问题的一个入口。


现实中,依然有许多农村女性,可能因为对法律缺乏了解,也可能因为经济、家庭、维权成本等现实因素,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曾经失去过什么,更难真正走上维权的道路。


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这场关于土地权益的抗争就此结束。


法律的颁布,是一个新的开始。


接下来,更重要的是让法律真正走进村庄,也让更多女性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权利,以及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她可以如何为自己争取。


因为真正的权益保障,从来不只是写在法律条文里的“男女平等”,而是当一个女性说出“这本来就应该有我的一份”时,她的声音能够被听见,她的权利能够被确认。


供稿丨贾舒淳

校对丨于小斐

排版丨谭芷琦

初审丨陈敏捷

复审丨冯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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